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81财保50号
申请人: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阆中市七里大道1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0711808567K。
法定代表人:刘世平,董事长。
被申请人:四川省阆中明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阆中市商城路西段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8170904238X7。
法定代表人:何德伟。
申请人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省阆中明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的股权(股权账号:8813××××6492)分红金额820000元予以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四川省阆中明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的股权(股权账号:8813××××6492)分红金额82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4620元,由申请人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卢开军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郑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