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81财保165号
申请人:阆中市磊鑫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阆中市七里工业集中区鲜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815582155530。
法定代表人:张永信,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省阆中明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阆中市商城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8170904238X7。
法定代表人:何德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作出(2020)川1381财保13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四川省阆中明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阆中支行账户5100××××0558资金630000元予以冻结,对申请人阆中市磊鑫商砼有限公司所有的三一牌重型专项作业车予以查封。2020年12月4日,申请人阆中市磊鑫商砼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解除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省阆中明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阆中支行账户5100××××0558资金63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申请人阆中市磊鑫商砼有限公司所有的三一牌重型专项作业车(车牌号为川R4××××,车辆识别代号为JALV9F4YXA7009150)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唐正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张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