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322执403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刚,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省阆中明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德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陈明益,男,195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阆中市人,住阆中市。
被执行人郑琼,女,196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阆中市人,住阆中市。
被执行人何德伟,男,197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阆中市人,住阆中市。
被执行人高清素,女,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阆中市人,住阆中市。
被执行人胡明前,男,196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阆中市人,住阆中市。
被执行人刘秀英,女,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阆中市人,住阆中市。
被执行人***,女,195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阆中市人,住阆中市。
本院在执行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省阆中明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陈明益、郑琼、何德伟、高清素、胡明前、刘秀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立案后,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四川省阆中明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600万股的股权进行了依法拍卖及变卖程序,因无人竞卖而流拍。申请执行人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愿意接受以物抵债,本院认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营山县人民法院(2020)川1322民初26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易 军
审判员 李宁卫
审判员 刘永忠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 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