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民终3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阆中市宜华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阆中市江南街道办事处康美大道。
法定代表人:黄珠江,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小东,男,197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原审被告: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莲下镇槐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刘壮超,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四川省阆中明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阆中市商城路西段6号。
法定代表人:何德伟,执行董事。
上诉人阆中市宜华家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小东、原审被告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省阆中明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2020)川1381民初36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阆中市宜华家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1242元,减半收取15621元,由阆中市宜华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龚 莉
审判员 熊 东
审判员 严钲棚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