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阆中明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阆中市宜华家具有限公司、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民终3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阆中市宜华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阆中市江南街道办事处康美大道。

法定代表人:黄珠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楚南,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二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强,四川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莲下镇槐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刘壮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楚南,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四川省阆中明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阆中市商城路西段6号。

法定代表人:何德伟,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阆中市宜华家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阆中明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2020)川1381民初37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2020)川1381民初370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阆中市宜华家具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47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杨 辉

审判员 李卫东

审判员 雷发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蒲思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