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珙县第五建筑工程公司

原告四川省宜宾政恒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珙县第五建筑工程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翠屏民保字第118-1号
原告:四川省宜宾政恒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专署街6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杨进华,总经理。
被告:四川省珙县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珙县巡场镇商业街。
法定代表人:张成昆,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宜宾政恒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珙县第五建筑工程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四川省珙县第五建筑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105300元,并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宜宾政恒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该案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四川省珙县第五建筑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105300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晗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璐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