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1526执267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珙县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珙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宜宾天池金堂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珙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珙县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1526民初110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宜宾天池金堂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坐落于四川省宜宾市珙县的房产(产权证××X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