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基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煜祥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中基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5754号

原告:**煜祥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丰路6号7栋2单元13层21301号。

法定代表人:李俊良。

被告:**中基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省九寨沟县新区九寨印象小区2栋。

法定代表人:许晓忠。

本院在审理原告**煜祥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基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煜祥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故本案应按撤回起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煜祥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康宁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邓 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