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基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壤塘县祥盛砂石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中基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壤塘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3230执74号
申请执行人:壤塘县祥盛砂石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壤塘县岗木达乡阳培村。
法定代表人:*让洛州。
被执行人:四川中基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九寨沟县新区九寨印象小区2栋。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壤塘县祥盛砂石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中基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以壤塘县交通局的工程款来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3230执7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