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602执1383号
申请执行人:***诚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3年5月29日生,汉族,住白山市浑江区。
***诚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吉0602民初4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的内容是:一、***返还设备型号为L955F、车号为VLGL955FLK0615454的装载机一台。二、***向***诚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按月租金8000元的标准支付自2021年1月7日起至设备实际返还之日止期间的设备使用费。三、***给付案件受理费2338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诚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诚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颖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