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602执1381号
申请执行人:***诚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白山市浑江区。
被执行人:***,女,1971年4月6日生,满族,住白山市浑江区。
被执行人:**,男,1976年2月29日生,汉族,住白山市浑江区。
***诚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吉0602民初4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的内容是:一、***、***向***诚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返还设备型号为L956F、车号为VLGL956FVL0605665、VLGL956FPL0605806的装载机两台。二、***、***向***诚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按每台月租金12000元的标准支付自2020年11月11日起至设备实际返还之日止期间的设备使用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给付案件受理费4825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诚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诚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颖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