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欧氏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四川欧氏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宁0121民初2365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4年3月7日出生,宁夏鑫业运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被申请人:四川欧氏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北四段新20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欧氏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四川欧氏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505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以宁夏鑫业运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宁xx号巡洋舰牌越野客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欧氏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505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宁夏鑫业运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XX号巡洋舰牌越野客车的过户交易手续。
案件申请费2273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露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
本裁定后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产进行保全、责令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示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