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802民初2386号
原告:四川中菲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双林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866680281。
法定代表人:李长江,公司经理。
被告:四川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一环路东一段1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080067。
法定代表人:范晓晋。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中菲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中菲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中菲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中菲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20元,减半收取6810元,由原告四川中菲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魏 莉
人民陪审员 廖 萍
人民陪审员 王治平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樊家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