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川0421执61号
申请人刁习超,男,196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泸县。
被执行人四川中菲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林路22号1-4-4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中菲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五十四仁和沟旁。
负责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米易民初字第97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该案,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米易县人民法院(2015)米易民初字第97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