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川0421执62号
申请人***,女,196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
被执行人四川中菲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住攀枝花市东区五十四仁和沟旁。
负责人:***
被执行人四川中菲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成都市成华区双林路22号1-4-41。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米易民初字第964号民事调解书,现被执行人四川中菲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米易民初字第96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