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超信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广东电网清远英德供电局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1881民初3300号
原告***,男,汉族,1954年03月07日出生,英德市人,住英德市。
原告***,男,汉族,1981年10月15日出生,英德市人,住英德市。
委托代理人王水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电网清远英德供电局,住址:英德市英城浈阳路南九龙路东。
法定代表人叶万余。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钟健波,男,汉族,1962年7月5日出生,英德市人,住英德市。该供电局法务人员。
委托代理人许祥富,广东万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远市超信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址:英德市教育路四小对面超信电力。
法定代表人汤国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永坤,广东德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东电网清远英德供电局(以下简称英德供电局)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立案后,被告英德供电局于2016年12月8日申请追加清远市超信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信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追加超信公司作为本案被告,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两原告因祖坟被损坏的各项损失人民币17万元(1.5万元*8=12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1日被告的工作人员在施工过程中,驾驶一辆无牌挖掘机将位于波罗镇乌田村张屋组格田背山两原告家族的八座祖坟损坏。期间,有张屋村民告诉该工作人员有祖坟存在,但其并未停止施工,故意损毁两原告家族的祖坟,造成此八座祖坟墓碑断裂、坟堆刨平、墓室破坏等严重后果,最终八座祖坟有三座被挖烂,三座被压塌,两座被填埋。事故发生后,两原告向波罗镇派出所报警,经多方协调,双方不能达成赔偿协议,因此诉至法院。
原告对其陈述提供的证据有:证据1、报警回执,证明涉案事故的发生,该事故就是由被告造成的事实。
被告英德供电局答辩称,一、原告主体不适格,请求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起诉。二、诉状所述的施工项目,不是被告英德供电局所为,故原告对被告英德供电局主张权利不当。
被告英德供电局对其答辩未提供证据。
被告超信公司答辩称,一、原告主体不适格,请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起诉。二、诉状所述的施工项目,是被告超信公司履行与被告英德供电局所签订的合同所为,但造成的损害情形与原告所述不符。三、原告的诉讼请求畸高,没有法律依据。
被告超信公司对其答辩未提供证据。
依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从英德市公安局波罗派出所调取了***和王学杰两份询问笔录。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侵权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本案中,原告***、***对于其主张被告损坏的八座坟墓与原告的关系只有原告***的陈述而无证据证实原告与被损坏的坟墓具有利害关系,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广瑶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季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