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超信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清远市超信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清远新绿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1802执835号
申请执行人:清远市超信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桥北一路163号内一楼301号。
法定代表人:汤国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执行人:清远新绿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循环经济产业园,机构代码:67523421-9。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清远市超信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清远新绿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清城法横民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94860元及违约金、受理费1449元,由被执行人清远新绿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执行。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及申报财产情况,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拒不履行义务,本院依法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清远新绿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2018年8月20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前往本院执行局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下落,本案应作终结本次执行处理。
本院认为,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粤1802执83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招跃温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