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清城法执字第2779号
申请执行人:清远市超信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桥北一路163号内一楼301号。
法定代表人:汤国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来,广东中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中肯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执行人:清远新绿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循环经济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
清远市超信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清远新绿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的(2015)清城法横民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清远新绿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清远市超信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486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9486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自2015年1月26日起计至付清工程款之日止),本案受理费1449元,由被执行人清远新绿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清远新绿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本院辖区内银行、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清远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清远市国土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证实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在保全阶段中,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清远新绿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位于清远市××××角镇循环经济产业园所有生产设备(玻镁板生产线以及***),因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履行义务,故本院依法续封该批生产设备,并委托有关评估部门对上述财产进行评估,评估出市场价为152870元。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清偿债务,因此,本院已依法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上述财产。本院亦向申请人寄出限期举证通知书,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生产设备已被本院依法拍卖,除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为此,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1802执277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