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超信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广东电网清远英德供电局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1881民初1455号
原告***,男,195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英德市。
原告***,女,195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英德市。
原告钟柱连,女,1979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英德市。
原告钟亚群,女,198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英德市。
原告钟观娇,女,198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英德市。
原告钟元妹,女,198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英德市。
原告钟思斯,女,199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英德市。
原告钟剑磊,男,1995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英德市。
原告张超军,男,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英德市。
原告张赵松,男,197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英德市。
原告张超灵,女,197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英德市。
以上原告共同推选***、张超军作为诉讼代表人。
原告***、张超军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水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电网清远英德供电局,住址:英德市英城浈阳路南九龙路东。
法定代表人叶万余,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钟健波,男,汉族,1962年7月5日出生,住英德市,系供电局法务人员。
委托代理人许解富,广东万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园园,广东万解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清远市超信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址:英德市英城建设路113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汤国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解富,广东万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园园,广东万解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原告***、张超军、***、钟柱连、钟亚群、钟观娇、钟元妹、钟思斯、钟剑磊、张赵松、张超灵诉被告广东电网清远英德供电局(以下简称英德供电局)、清远市超信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信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超军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水连、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许解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超军、***、钟柱连、钟亚群、钟观娇、钟元妹、钟思斯、钟剑磊、张赵松、张超灵诉称,2016年9月1日被告的工作人员在施工过程中,驾驶一辆无牌挖掘机将位于波罗镇××村张屋组格田背山两原告家族的八座祖坟损坏。期间,有张屋村民告诉该工作人员有祖坟存在,但其并未停止施工,故意损毁两原告家族的祖坟,造成此八座祖坟墓碑断裂、坟堆刨平、墓室破坏等严重后果,最终八座祖坟有三座被挖烂,三座被压塌,两座被填埋。事故发生后,两原告向波罗镇派出所报警,经多方协调,双方不能达成赔偿协议,因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赔偿原告因祖坟被损坏的各项损失人民币17万元(1.5万元×8=12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英德供电局答辩称,一、原告主体不适格,请求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起诉。二、诉状所述的施工项目,不是被告英德供电局所为,故原告对被告英德供电局主张权利不当,2016年1月11日,两被告签订《英德供电局2016年中低压应急抢修工程合同》,被告英德供电局是工程发包方,被告超信公司依合同约定以包工包料的方式进行抢修工作,应由超信公司承担责任。
被告超信公司答辩称,一、原告主体不适格,请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起诉。二、诉状所述的施工项目,是被告超信公司履行与被告英德供电局所签订的合同所为,但造成的损害情形与原告所述不符。三、原告的诉讼请求畸高,没有法律依据。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八座祖坟被挖的事实,以及祖坟与原告的亲属关系。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1日,两被告签订《英德供电局2016年中低压应急抢修工程合同》,英德供电局将2016年1月1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生的中低压配网线路及设备应急抢修工程以包工部分包料方式发包给超信公司。2016年8月29日下午,英德超信公司组织施工队依合同约定,在波罗镇××村施工时,导致原告八座祖坟损坏。本案原告***、张超军于2016年10月31日起诉要求被告英德供电局赔偿损失,案号:(2016)粤1881民初3300号,后本院依英德供电局申请追加超信公司为被告,最终以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裁定驳回原告***、张超军的起诉。二原告不服上诉,2017年3月30日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18民终79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上述裁定,本案由本院进行审理。2017年5月16日,原告***、钟柱连、钟亚群、钟观娇、钟元妹、钟思斯、钟剑磊、张赵松、张超灵加入本案诉讼。***是***的配偶,钟柱连、钟亚群、钟观娇、钟元妹、钟思斯、钟剑磊是***的子女。张赵松、张超灵分别是张超军之兄、姐。***是张赵松、张超灵、张超军的叔叔。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报警回执、英德市波罗镇××村委会证明、视频光盘及文字说明、照片、原告申请本院调取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被告英德供电局提供的《英德供电局2016年中低压应急抢修工程合同》等证据以及原被告的陈述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祖坟是后人祭祀已逝祖先的重要的特定场所,寄托后人精神哀思,被告超信公司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施工造成原告八座祖坟损坏,存在过错,不仅造成原告迁坟或修坟的物质损失,并且也影响原告作为后人对祖先的祭祀、缅怀之情,对原告确实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超信公司赔偿损失、精神损害,理由充分,但原告要求赔偿12万元物质损失,精神损害5万元,共计17万元数额过高,本院根据侵权程度、损害后果、当地生活水平等情况,参考《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中迁坟补偿标准,酌情支持原告物质损失1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合计32000元。关于两被告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问题,两被告之间成立承揽合同关系,由于实际造成原告损失的是被告超信公司,而不是英德供电局,原告要求英德供电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英德供电局对本案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因此,对被告英德供电局提出的其不是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的抗辩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提出的原告主体不适格的问题,已经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18民终798号民事裁定书认定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因此对被告该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九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限被告清远市超信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张超军、***、钟柱连、钟亚群、钟观娇、钟元妹、钟思斯、钟剑磊、张赵松、张超灵祖坟损坏损失1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合计32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850元,由被告清远市超信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负担300元,原告***、张超军、***、钟柱连、钟亚群、钟观娇、钟元妹、钟思斯、钟剑磊、张赵松、张超灵负担15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越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季明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九条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