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宏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济阳县三江建材租赁中心、东营宏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91民初653号
原告:济阳县三江建材租赁中心,住所地:济南市济阳县回河街道办事处办公楼东楼2-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125MA3LF8HL5R。
经营者:吴强,男,197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岩,山东鲁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杰,山东鲁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宏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广饶县开发区广凯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7600346337。
法定代表人:连名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文,女,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荣,山东广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阳县三江建材租赁中心与被告东营宏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原告济阳县三江建材租赁中心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阳县三江建材租赁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阳县三江建材租赁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964元(已减半收取),由济阳县三江建材租赁中心负担。
审判员  李景春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亚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