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宏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23民初847号
原告:***,男,198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百胜,广饶广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3年9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
被告:东营宏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开发区广凯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7600346337。
法定代表人:连名一,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文,女,系公司职工,1983年10月10日,住山东省广饶县。
原告***与被告**、东营宏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3月0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05月0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292元,减半收取计114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延翠
人民陪审员  孙福海
人民陪审员  牛伟伟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法官 助理  崔艳芳
书 记 员  钟文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