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宏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东营宏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民终5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营宏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连名一,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荣,山东广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东营宏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太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2021)鲁0523民初50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818元,减半收取7909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芳
审 判 员  魏金吉
审 判 员  李 静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志倩
书 记 员  武梦琪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