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宏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东营宏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民终22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营宏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开发区广凯路55号。 法定代表人:连名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广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饶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饶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饶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东营宏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2021)鲁0523民初16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以双方已对账为由,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854元,减半收取5927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李 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