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民终22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营宏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开发区广凯路55号。
法定代表人:连名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广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饶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饶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饶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东营宏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2021)鲁0523民初16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以双方已对账为由,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854元,减半收取5927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李 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