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02民初495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华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运河路**。
法定代表人:岳大青,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萌,山东恒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宝静,山东恒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东营市市政工程公司,住,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辽河路**/div>
法定代表人:张志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延明,男,197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华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营市市政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作出(2020)鲁0502民初495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东营市市政工程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华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华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已经与被申请人东营市市政工程公司达成调解为由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东营市市政工程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000元的冻结或对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华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秋香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