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华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北博新能源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03财保5号
申请人:山东华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东营市东营区运河路6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7684473XB。
法定代表人:岳大青,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作稳,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翔,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北博新能源有限公司,住东营市河口区海宁路791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349117666K。
法定代表人:徐金海,执行董事。
申请人山东华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北博新能源有限公司在东营农村商业银行开发区支行9050××××6685账号内的存款2000000元;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北博新能源有限公司在山东河口农村商业银行开发区支行9050××××6685账号内的存款2000000元;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北博新能源有限公司在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东支行8121××××4966账号内的存款3000000元。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了避免给申请人造成重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北博新能源有限公司在东营农村商业银行开发区支行9050××××6685账号内的存款2000000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北博新能源有限公司在山东河口农村商业银行开发区支行9050××××6685账号内的存款2000000元;
三、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北博新能源有限公司在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东支行8121××××4966账号内的存款3000000元。
以上三项保全金额共计7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华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孙相义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崔巍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