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东营市文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华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91民初4313号
原告:东营市文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辽河路海河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0808910842。
法定代表人:张庆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纯平,东营市东营大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华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运河路6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7684473XB。
法定代表人:岳大青。
原告东营市文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华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东营市文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市文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07元,减半收取1403.5元,保全费1120元,由原告东营市文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武云卫
书 记 员  燕兆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