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03民初2508号之一
原告:山东华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运河路6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7684473XB。
法定代表人:岳大青,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作稳,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北博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海宁路791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349117666K。
法定代表人:徐金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山东齐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华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北博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原告山东华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华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华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126元,减半收取17563元,由原告山东华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侯广飞
人民陪审员 赵金雨
人民陪审员 扈玉珍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法官 助理 孙建明
书 记 员 张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