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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才文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千百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102民初6709号
原告:日照才文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222省道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089753251U。
法定代表人:李纪文,总经理。
被告:山东千百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黄海一路北、海滨六路西。
法定代表人:张洪丽,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才文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山东千百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日照才文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已经将欠款偿还为由,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日照才文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才文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元,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良杰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宝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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