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公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市公路实业发展公司与廉江市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06民初26283号
原告:广州市公路实业发展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兴科路768号自编1栋、自编2栋,统一社会信用证代码914401011905108443。
法定代表人:罗小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培豪、吴哲,分别系广东信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廉江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廉江市营仔镇通海路15号内,统一社会信用证代码91440881323319788L。
法定代表人:钟传郁。
被告:***,男,198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公路实业发展公司诉被告廉江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公路实业发展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公路实业发展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公路实业发展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580元,减半收取2290元,由原告广州市公路实业发展公司负担。
审判长  林文谦
审判员  吴海坚
审判员  瞿 栋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梁水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