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306执143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办事处横坪路3号B第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92310602。
法定代表人何家建。
被执行人广州市德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源路5号之一1117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556669367Y。
法定代表人梁毅。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德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06民初139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被执行人应履行的内容为支付人民币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人民币541002.4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基于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06民初1395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依法结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元、受理费保全费1240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的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06民初1395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徐立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