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81民初4518号
原告:广东省德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源路5号之一1117房。
法定代表人:梁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朋成、赵雁波(实习),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90年7月30日生,住河南省禹州市。
原告广东省德泰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7月5日来院起诉,本院受理该案后,原告广东省德泰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省德泰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东省德泰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王 云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田紫薇
书 记 员 崔晓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