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403民初848号
原告:***,男,197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万秀区。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梧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大南路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07188294320。
负责人:**岁。
原告***诉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梧州市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