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581民催7号
申请人:江苏绿叶环保科技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礼嘉镇庞家村。
法定代表人:周逸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惠芬,该公司会计。
申请人江苏绿叶环保科技仪器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于2018年1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江苏绿叶环保科技仪器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140005130763311、票面金额为5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绿叶环保科技仪器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江苏绿叶环保科技仪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金健峰
审判员 钱国平
审判员 杨春琴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尤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