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381执1624号
申请执行人:丹江口市鼎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丹江口市新联通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72年05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丹江口市。
本院在执行丹江口市鼎天贸易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履行达成一致意见,因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1)鄂0381执1624号案件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
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