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鲤民初字第1258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6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委托代理人***、***,福建麒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2年4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被告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组织机构代码:15817390-5。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欲与被告****外协商处理,原告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告欲与被告****外协商处理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7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民事裁定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