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4民初7262号
原告:成都天洁净化彩钢夹芯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苏坡乡培风村**。
法定代表人:费伟元,成都天洁净化彩钢夹芯板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亮,四川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华兴正街********
法定代表人:尹军。
原告成都天洁净化彩钢夹芯板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立案。原告成都天洁净化彩钢夹芯板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天洁净化彩钢夹芯板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天洁净化彩钢夹芯板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40元,由原告成都天洁净化彩钢夹芯板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立庆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姜恒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