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鑫永臻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天洁净化彩钢夹芯板有限公司与四川鑫永臻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4民初7262号

原告:成都天洁净化彩钢夹芯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苏坡乡培风村**。

法定代表人:费伟元,成都天洁净化彩钢夹芯板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亮,四川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华兴正街********

法定代表人:尹军。

原告成都天洁净化彩钢夹芯板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立案。原告成都天洁净化彩钢夹芯板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天洁净化彩钢夹芯板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天洁净化彩钢夹芯板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40元,由原告成都天洁净化彩钢夹芯板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立庆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姜恒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