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鑫永臻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绵阳宏川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鑫永臻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192民初5802号

原告:绵阳宏川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徐家镇徐东路。

法定代表人:杨冬梅,副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男,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华兴正街5号2栋23楼5号。

法定代表人:尹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希,女,公司员工。

原告绵阳宏川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川机电)与被告四川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宏川机电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被告鑫***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宏川机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鑫***支付拖欠工程款197318元;2.判令鑫***支付2018年2月至2019年10月期间以4%计算的利息13157元。事实和理由:鑫***与宏川机电从2017年起开始合作工程,双方签订《成都易海华工业园安装工程》合同。工程完工后,鑫***向宏川机电支付了部分工程款。截至起诉,鑫***尚欠197318元工程款未付。

鑫***辩称,欠款涉及两处工程,仅同意在本案中处理易海华工业园工程的欠款。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7月,宏川机电与鑫***签订《安装工程劳务作业分包合同(机电安装及装饰工程)》,约定由宏川机电进行施工,工程地点为成都天府新区,合同总价为380700元。

合同签订后,宏川机电进行了施工。

2018年1月26日,宏川机电与鑫***就案涉工程进行结算,结算金额为366786元。截至起诉之日,鑫***已付工程款326190元。

另查明,宏川机电无施工相应资质。

本院认为,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宏川机电无相关施工资质,其与鑫***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宏川机电与鑫***进行了结算,宏川机电还应收工程款40596元。宏川机电明确自己第二项诉讼请求系要求支付违约金。因双方未约定相关违约金且合同无效,宏川机电的该项诉请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四川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绵阳宏川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支付40596元;

二、驳回原告绵阳宏川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58元,减半收取计2229元,由被告四川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解文阳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