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鑫永臻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海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512民初201号
原告:北海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铁山港区兴港镇陂头村委大田村(临海)工业区四号路与七号路交叉口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67504006XD。
法定代表人:黄若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赖乃忠,广西还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华兴正街5号2栋23楼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948371891。
法定代表人:尹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北海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北海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海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对四川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海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计7514.70元,由原告北海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谭有发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蒙小莹
书 记 员 陈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