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4民初10771号
原告:***,男,197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国兵,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勇,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华兴正街********。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祥。
被告:**,男,198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俊杰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覃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