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6民初10816号
原告:***,男,197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原告:***,男,195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原告:***,男,196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原告:**,男,198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上述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炬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通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路花果园项目R-1区第1(贵阳都会)栋(1)1**33层9号房[花果园社区]。
法定代表人:阿维吉玛,职务不详。
被告:贵州通达电梯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顺江段77号3栋9楼3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贵州通达电梯有限公司、贵州通达电梯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21年11月26日,原告***、***、***、**以与被告贵州通达电梯有限公司、贵州通达电梯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李 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