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25财保62号
申请人:***,男,汉族,住所地贵州省福泉市。
被申请人:贵州通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路花果园项目R-1第1(贵阳都会)栋(1)1**33层9号房【花果园社区】。
法定代表人:阿维吉玛,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贵州通达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08868元的财产。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出具相应金额的保单保函予以担保。若申请人的申请保全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该公司在担保金额内向被申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贵州通达电梯有限公司的财产,限额人民币108868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