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191执3445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鸿邦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桂溪工业园。
被执行人***,男,197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
关于成都鸿邦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严传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8)川0191民初8198号民事判决。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财产后,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可供执行的条件。鉴于本案实际情况,本院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8)川0191民初819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