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恒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540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0民终5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万福新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广陵区泰安镇凤凰岛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扬州恒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公道镇新苑北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扬州万福新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扬州恒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19)苏1002民初5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4日向上诉人扬州万福新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发出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656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期限届满后,扬州万福新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仍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扬州万福新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