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恒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恒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扬州万福新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1002执511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恒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70年10月17日出生。
被执行人:扬州万福新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广陵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扬州恒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万福新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时,申请执行人扬州恒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扬州恒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无规避法律的情形,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