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04民初6751号
原告:郑州润星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6052267241x。
法定代表人:鲍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西安市莲湖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陕西天翔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97932752D。
法定代表人:史留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润星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天翔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润星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天翔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已自愿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故原告郑州润星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自愿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润星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44元,本院减半收取1222元,由原告郑州润星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运房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瞿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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