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天翔鼎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德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陕西天翔鼎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洪大坤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02民初3413号 原告:西安德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勤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天翔鼎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莱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莱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商洛市山阳县。 原告西安德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天翔鼎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西安德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德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西安德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杨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