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民初2208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2月22日生,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航,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泓杰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旗城路567号。
负责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九州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泓杰照明器材有限公司、青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泓杰照明器材有限公司、青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卢山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余晓彤
书记员付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