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1084执251号
申请执行人:高邮市汇银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
被执行人:**,男,196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扬州市邗江区。
被执行人:***,男,1966年2月7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被执行人:扬州市轩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送桥郭集工业集中区。
被执行人:***,女,196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本院在执行高邮市汇银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扬州市轩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扬州市轩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扬州市轩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履行(2019)苏1084民初539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扬州市轩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扬州市轩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31568元(迟延给付利息顺加);如其银行账户存款不足或无款,则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扬州市轩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