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1084执1188号
申请执行人:谈政。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扬州市轩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谈政与***、扬州市轩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扬州市轩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扬州市轩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履行(2019)苏1084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扬州市轩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扬州市轩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06900元(迟延给付利息顺加);如其银行账户存款不足或无款,则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扬州市轩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