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02民初2436号
原告:许东,男,197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墩集镇工业集中区。
负责人:**道,该公司经理。
被告:**道,男,196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正在审理的原告许东与被告扬州市**照明电器有限公司、**道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许东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